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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解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特别之处!

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,用马云自己的话说,就是“建立的不是一个利益集团,更不是为了好控制这家公司的权力机构,而是企业内在动力机制”。“阿里巴巴合伙人”是一种特殊身份,与法律意义上的“普通合伙人”有着本质上的区别。

我国法律对“合伙人”有明确的定义,即在中国或其他主要国家的《合伙企业法》中,合伙人是指共同出资、共同管理企业,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。也就是说,合伙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,也是企业的管理者,还是企业债务和责任不可推卸的责任人。


详解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特别之处!



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:


1阿里巴巴合伙人不等同于股东

根据阿里巴巴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描述可以发现,阿里巴巴合伙人的身份并不等同于股东,尽管阿里巴巴合伙人也持有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,但是要在60岁退休时或在离开阿里巴巴时才有,这与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东身份的合伙人不同。


2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身份也不等同于公司董事

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规定,阿里巴巴集团内部,董事会拥有极高的权力,而阿里巴巴合伙人会议并没有取代董事会来管理公司,主要权力是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。也就是说,合伙人拥有人事控制权,而非公司运营的直接管理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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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,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

阿里巴巴合伙人的职责是体现和推广阿里巴巴的使命、愿景和价值观。至于财产经济责任,合伙人不是对等的,也就是说,阿里巴巴合伙人履职的责任主要是精神和身份层面的,没有具体财产赔偿责任。


4具有提名权而不具有决定权

最具有特色的是“董事提名权”,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到底有什么权力?其实就是拥有提名简单多数(50%以上)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。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拥有的仅仅是董事的提名权,而非决定权。根据阿里巴巴的官方资料,虽然合伙人提名的董事,需要得到年度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赞同票,才能当选为董事会成员,但是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股东选中,或选中后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,则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来填补空缺,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。

TAG: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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